总结:阅读刘守刚《中国财政史十六讲》后,写短文总结全书内容,并对中国财政历史做简要的介绍。
摘要: 本文从财政政治学的视角阐释了中国财政的历史变迁过程,结合了中华帝国的形成、发展以及向现代转型的历程来讲解财政制度变迁,呈现了财政制度与中国国家成长之间的历史关系。在古代“量入为出”的思想指引下,中国逐渐实现了“履亩而税”的政治理想。以“轻徭薄赋”为特征、依靠于田赋的正式财政收入与受到抑制的工商活动所提供的非正式财政收入构成了帝国财政体系。这一体系缺乏稳定但缺乏必要的弹性,最终在近代外部压力下开始转型。转型结果是资本法则开始为社会大众接受,工商业得到发展。在“量出为入”的思想指导下,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大幅增加,建立起“税收型”的现代财政制度,并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福利。

引言 #
在政治学、经济史、历史社会学与制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财政制度研究都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正如熊彼特曾言“财政史是一个民族 整体历史中最为基本的部分……财政史使人们能够洞悉社会存在和社会变化的规律,洞悉国家命运发展的推进力量,同时也能洞悉实 在的条件(特别是组织的形式)发展和消失的方式”。
财政制度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久不衰,其解释路径与研究方法40年来也有诸多变化。然而既有的研究多以西欧民族国家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并由此构建财政制度演进理论。这些研究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既有理论以国际战争作为财政国家构建的核心要素,但对于形式多样的国内战争的讨论比较缺乏。第二,既有理论强调代议制的作用,忽视了欧洲以外的国家存在多样的政治形态。第三,不同国家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基础与产业结构都存在巨大差别。财政制度演进路径也大相径庭。因而为了构建一个具备全球视野的财政国家理论,有必要将精力投入到西欧民族国家意外的财政发展研究中去,而对于中国财政制度演进则能与西欧民族国家的演进路径相互比较,弥补既有研究的缺陷。
然而中国财政制度史研究面临着研究范式选择的难题。历史学者对于财政制度的研究多着眼于史料的原创性与严格的考据程序,而对现代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不熟悉,论述缺乏经济理论分析而局限于资料堆积。另一方面,经济学者使用数学或定量方法来研究数据残缺的财政史料,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沦为“猜测史学”,将财政史上众多制度性、思想性的史料排斥于研究范围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活动不仅具有经济属性,同时具有政治属性。英国财政学者道尔顿在1922年提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科学。 因而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用政治的眼光考察财政活动,即“广泛地利用归纳法将现有的史料高度压缩,构成一个简明而前后连贯的纲领框架” ,在此基础上使用政治学的理论进行诠释。因而本文以财政政治学的视角阐释中国财政的历史变迁过程,结合中华帝国的形成、发展与向现代转型的历程来解释财政制度。在具体的叙述上,通过现有的国家类型概念从古至今将中国历史划分为城邦、帝国与现代国家三个阶段,而帝国内部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秦汉、隋唐宋、明清三个阶段。
本文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以西周财政制度为起点,介绍中华帝国之前的城邦国家形态的国家财政。第二部分介绍帝国刚刚建立时东西两汉所谓的“家财型”财政制度。第三部分在概念上将隋唐两宋整合为“第二帝国”的整体,介绍该阶段的财政制度创新。第四部分介绍明清时期中国成熟但僵化的财政制度。第五部分介绍晚清在面对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开始的近代国家财政转型过程。第六部分总结全文。
城邦到帝国进程中的国家财政 #
从中国古代文明演进的过程来看,经过数十年研究,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演进古国——城邦(邦国)——帝国的三阶段说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认识(苏秉琦,1994)。与之相对应,夏商周三代属于文明进程中的城邦阶段。由于商代财政资料欠缺,并且后世中华帝国的制度经验和心理基础,来自西周初年按照宗法原则构建的“家天下”制度而非商代的政治制度,比如商代并未建立起嫡长子继承制。 因而本文叙述中国财政制度从周代写起。
(一)城邦时代以人为支撑点的贡助型财政 #
周初封建制度下的各诸侯国,其实只是稀稀落落散布在广袤大地上的人群聚集体。 在这样的城邦下,财政制度表现为城邦时代特有的以“人口”为支撑点的贡助型财政。而这一财政制度与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财政收入方面,依“人”为原则,以力役为形式组织财政收入。按照周初的分封原则,周天子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贡”,即从不同等级的诸侯那里获得数量不等的实物性财政收入,其更多地作为一种象征意义而存在。另一种是“助”的形式,从封地民众那里获得的力役性质的财政收入,这应该是周天子的主要收入。各级诸侯与卿大夫所获的财政收入与周天子类似。
周天子与诸侯各有财源,各自支出,天子取自于王畿,诸侯取于封地。由于财政收入大多采用实物形式,因此形成了“式法制财”这种特殊的财政管理方式,即具体收支项目互相对应且保持平衡。这一时期由于君主家庭规模小,政府结构简单,君主的公务活动与私人活动往往不分,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混为一体。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转型 #
春秋战国之际,中原大地上的人口持续增加,在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耕地上的人均产量越来越低。于是人们纷纷开垦荒地,从而形成了大量在原有产权体系之外的“私田”,这就使得土地产权关系离原来的井田制越来越远。小农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也比井田制度下的集体劳作更有效率。
自周平王东迁后,周王室力量衰微。各诸侯国相继崛起,直到战国之世,国家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原先以人为支撑点的城邦,现在转向以土地为支撑点的帝国。国家共同体的对土地和人口的支配权落实到了君主个人及其家族身上。各国纷纷取消公田和私田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耕地一律规定为君主所,对于非耕地则设立禁地,对禁地内的产品实行垄断。 在上述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上,财政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君主推行按户授田制度,小农以家庭为单位耕种,上缴租税,定期服兵役与劳役。
家财型财政在第一帝国的成形 #
家财型财政,强调的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是政府拥有或支配的财产,在性质上是公权和私权的混合体(即政治权力与所有权合一)。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依靠强悍的武力结束了战国时期的分裂局面,实现了帝国的统一。秦国采用的财政制度也成为后世帝国的基础。汉代在秦代奠定的制度原点上对财政制度进行建设和探索,家财型财政最终在汉武帝时期的财政改革中最终完成。这一时期内财政制度的关键特征是“舍地而税人”,即财政收入虽然在名义上以土地为基础而征收,但实践中却仍采取人头税的形式。这是因为帝国初创,制度和能力都不足,因而在财政方面仍残留着城邦时代的特征,以“人”为中心组织财政收入。
(一)秦朝的财政制度 #
在商鞅变法中,秦国顺应历史潮流,确立了君主对全国土地的产权以及私人土地占有制度。土地分封形成的各级领主制被彻底废除,国家能够统一地支配土地的使用,并建立起控制人口的户籍制度。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民众对土地的权利来自国家授予,并因此承担财政义务。就占用耕地而言,民众需要缴纳田赋和承担徭役。另外,民众还需要就非耕地所出产商品而承担过税或住税等负担。
由于皇帝制度的建立,皇帝成为了帝国的象征,肩负着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选拔官僚对国家进行治理。财政支出主要为皇室费用和军事费用,根据侯家驹先生的估算,秦代财政在社会支出方面极少。
(二)家财型财政在汉代的成型 #
汉初由于常年战争,土地荒芜,人口稀少,政府实行了大规模的授田制。一方面将无主荒地配置给小农家庭,另一方面通过授田行为,明确君主对土地的产权,汉代的土地产权制度由此建立起来。
田赋是针对土地出产物依托田亩面积而征收的财政收入。“赋”起初为军事费用而进行的财政征收(与兵役合在一起),“税”则是为行政费用而进行的财政征收。在春秋战国土地产权“通公私”的前提下,“赋”与“税”就都依托于田亩而征收,渐渐地现实中“赋”“税”逐渐混用而统称“田赋”。
汉代建立后吸取秦亡的教训,降低田赋征收比例。由于土地丈量的难题,加上田赋低导致国用不足,在实践中发展出以人头税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人头税最大的优点在于简便,只需要计算各家各户的人口即可征税。在西汉,针对成年人征收算赋,针对儿童征收口赋。此外汉代仍保留着要求民众为国家亲身服役的城邦财政特色,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兵役方面,政府从征发兵员戍边转向收取代役金(雇人服役);力役方面,向应服役者征收更赋,从而雇人服役代替亲身服役。通过算赋、口赋以及更赋等人头税获取的财政收入,事实上远远超过田赋(“租”),即“轻租重赋”。
汉初,政府开放盐铁山泽工商之利,于是豪强们通过占有和操纵盐、铁这样低弹性需求的生活必需品的买卖,获得巨额收益。官僚贵族往往凭借其政治特权参与商业活动和土地兼并活动,这样就形成了富商、豪强、官僚三位一体的社会阶层。这一阶层势力庞大,相当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平衡。他们兼并土地的行为导致了大批农民流亡,威胁到社会平衡与稳定。
汉武帝时期在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国家耗费了大量财富,急需找到新的财政收入方式进行补充。同时也为了抑制豪强大族的势力,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以谋取垄断利润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
但是“舍地而税人”并高度依赖于国家垄断工商业的财政制度,也为豪强势力的不断成长埋下了隐患。由于富商、豪强、官僚三位一体 ,多重身份的存在,豪强地主经常运用特权来掠夺土地,到手的土地也倾向于大量隐漏而不向国家如实缴纳田赋。出卖土地的农民,没有土地但却必须承担人头税,因财政负担过重而无法生存。一些农民逃亡到地主的土地上,接受地主的荫蔽,豪强势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因纳税人口和土地减少,不得不将人头税进一步提高。如此恶性循环,形成了极为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舍地而税人”不能将财政负担落在有能力的人身上,加速了豪强势力的成长。
从政治学视角深入分析两汉政治崩溃的原因在于:以君权面貌出现的的公共权力不够强,以至于为外戚和宦官所篡夺也无法压制豪强对社会经济控制和对地方政权的把持。国家渐渐失去了救济流民和配置土地的能力,随后进一步丧失了维持特定地区秩序的能力,帝国也因此崩溃。
第二帝国的财政创新与失败 #
(一)作为新帝国先声的隋朝财政 #
结束混乱时期并重新实现帝国统一的隋王朝,在制度建设与财政能力方面成就非凡。一方面,隋代继承了北朝政权对世族豪强势力的打击、重建国家对土地的产权和对人口的统治权。另一方面,隋代开创与完善了许多制度,这些制度成为后继的唐帝国的基础与前提。隋朝重新颁布均田令,重申国家对土地的产权,对士族或官僚所占土地在法律上进行严格限制,把荒芜的土地分配给一般农民。
此外,隋朝还通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长制”,开展全国性的括户运动“大索阅貌”来消除户口隐漏现象,增加国家控制的人口。在赋役制度方面,隋代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一夫一妇为纳税单位,负担较轻。因而世族豪强所隐匿的人口可能甘心成为国家的齐民。
(二)两税法改革 #
唐代继承了隋代开创的三省六部、科举制等行政制度建设,也继承了财政制度方面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租庸调制规定了每人每年需要上缴的粮食数额(租)、丝织品数量(调)以及服徭役的天数(庸)。这三者都高度依赖于人口,都是实物性质的人头税,因而此时财政状况的好坏与对人口的管理程度密切相关。
在均田制基础上,关中及部分地区还施行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其既是一种军事制度,又是一种财政制度。充当府兵的卫士为部分地区分到田地的壮丁,一般具有世代为兵的性质。府兵平时由折冲府管理,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这些壮丁接受军事训练,从事征防。从财政视角看,府兵制是一种将财政成本内部化的措施,府兵耕作土地而不需要向政府缴纳田赋或承担其他赋役。
在唐初人口凋敝、土地荒芜的基础上,推行这些制度取得了成功。然而在长期和平的统一帝国下,该制度根本无法持续。首先,在人口分布不均的国土范围内实行均田,这种做法对天地占有情况的复杂性估计过低而对各级官府及官员的执行意愿、管理水平要求过高 。实际授田情况根本达不到制度的要求。在实践中,均田制的制度规定可以轻易突破,而实现田地的集中。在田地集中的趋势下,政府手中田地不断减少,又无力纠正田地的集中,最终导致均田的不可行。
这样在均田前提下对每人、每户征收租调也就失去了负担的基础,府兵制也不再可行。而且府兵制和租庸调制都是具有战时特征的实物性财政制度,并不适应于和平时期。在唐帝国长期和平的条件下,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在广大国土上运行实物财政的成本远远高于货币财政。因而正如钱穆所评价“唐代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是两个古代社会蜕变未尽的制度”。
两税法的出现是一个演变的过程,最重要的因素是地税与户税重要性的上升。户税依据评定的家庭资产缴纳货币税,由于土地是家中最为重要的资产,因此这种户税具备了按土地数量征收的可能性。唐初,户税规模不大,自安史之乱后,规模急剧扩大,成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地税源于隋代开设的义仓,丰年向民众征收以备荒年,按田亩缴纳。户税、地税的扩大,奠定了根据家资和田亩征税,并以田税为主的两税法基础。在贯彻帝国“履亩而税”,建立真正依田亩而征收的帝国财政方面,两税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唐代中期“扫租庸调之成规,创两税新制”的改革,标志着唐宋时期财政制度的基本成型。国家主体财政收入建立在君主拥有产权的土地上,国家不必直接占有人口,力役负担逐渐转化为货币负担,民众与君主的关系从人身依附关系变为简单的财政关系。两税法改革后,财政收入实行定额制,收入数量固定。为了财政收入取得必要的弹性,安史之乱后,由第五琦、刘晏等人陆续改革盐制,实行国家专卖而获利。
(三)宋朝对财政制度的创新 #
唐中期改革所奠定的以“税地”为核心的财政制度,在唐宋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了两税作为国家正税的主体地位。统治者为了宣称自己的执政合法性与轻徭薄赋的仁政特征,一再明示自己会坚持这种数额固定的两税制。在财政收入方面,户税逐渐融入地税之中,到了宋代,作为国家正税的两税都是田亩税(分夏、秋两次缴纳)。
宋代所处的历史环境中,宋帝国始终面临着北方游牧民族的强大压力。依照田亩征收的两税在宋太宗年间就已经达到了顶峰,此后不再增长。因而宋帝国必须通过工商业来获得财政收入的弹性。宋代工商业比较发达的现实,使得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在宋代财政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在数量上多数时候超过了来自田亩的两税。但与之前不同的是,政府来自工商业的收入主要表现在暴利性资源商品的禁榷收入,以及向一般商品征收的商税。
禁榷指针对暴利性资源商品获得的财政收入 ,主要以货币形式获得。相比于汉代全面垄断的政策,宋代禁榷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广泛运用“引法”,即运用许可证的管理方法来引进私商的力量。
商税是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征收的。宋初,政府就力图将各种征商行为规范化,并形成了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商税征收制度《征商则例》。除此之外,政府还在各地广泛设立各级征收商税的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商税网。就征税物品而言,宋代商税几乎涉及生产生活中的全部物品;就征税环节而言,商税可分为过税与住税两种。与禁榷收入相比,商税并不能作为财政紧张时的弹性收入形式。
两税的基础在田地,宋代田赋不均与田赋总量下降一直是严重的问题。由于特权阶层隐瞒土地,而州县上缴田赋数为定额,因此隐瞒土地所负担的田赋往往被转移到下层人民身上,导致农民的破产与逃亡, 两税收入无法维持。此外由于商税的增加与连年战争,商业活动减少,商税收入也逐渐萎靡。最终民生凋敝、财政丧失财源,帝国财政因损害了自身的基础而崩溃。
第三帝国成熟而僵硬的财政体系 #
(一)明清财政收入体系 #
明代的财政理念是从相对有限的田土中征取田赋来作为国家的正式财政收入,避免宋朝在财政上巧立名目妄取百姓财富的做法。明代初期,政府重申两税(夏税秋粮)作为国家正宗财政收入的地位,从而以土地为支撑点,在全国重新建立起一个简约的田赋制度 。两税中缴纳的物品有多种形式,但主要以米麦为主,称“本色”,丝织品与钞为辅,称“折色”。这是一种实物财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于货币形式增加了运输成本与损耗成本。因而在实践中渐渐发展出秋粮折色(税粮可折算金银钞绢布)。与此同时,明政府区分不同的民众群体,重建起亲身服役的差役体系 。相比之下,明政府将从工商业获取财政收入的方法视为横征暴敛,因此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数量极少,只具有补充性的作用。
由于亲身服役的差役制度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在现实中很快出现“役归于地,计亩征收”的发展趋势。“役归于地”的运动过程一开始由地方政府分散进行,然后由张居正通过“一条鞭法”改革在全国推广,并最终完成于清代“摊丁入亩”改革中。
一些地方将亲身服役转化为交钱代役,民众不用亲身服役而政府获得货币化的财政收入,从而实现官民两便。另一些地方则将银差负担和田土面积联系在一起以均平负担。由于田土面积的有限性,银差数额逐渐被固定成丁银负担 。
张居正推动的“一条鞭法”改革将地方官员“役归于地”的做法正式化或予以推广。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 赋役(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和传统的土贡被合在一起算出一个以银计量的总数。
- 上述总数统一计亩征收并官收官解,官府用役也全部雇人。
- 保留国家必需的米麦丝绢以实物征收,一部分丁银仍然归人丁承担。
清代的“摊丁入地”改革开始于康熙时期的“永不加赋”政策,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人丁数为准,此后新增人丁不再承担丁役,丁银固定为335万两。雍正帝即位后,进一步不断批准地方政府发起的“按亩均派”丁银负担的做法,并在全国推广开来。
“役归于地”的完成,标志着帝国的财政收入,在制度上几乎全部依赖于田亩。田赋以及摊于田亩的丁银是政府获得的几乎全部正式财政收入,它们都依托于土地面积而征收,从而真正做到了“履亩而税”,以土地为支撑要素的帝国财政制度达到了成熟的状态。在正式收入体系之外,存在以附加、捐献和操纵折纳关系等形式的非正式收入体系来发挥补充性作用,进行弹性调节 。
(二)明清财政支出体系 #
明清时期采用消极主义的国家职能观。在财政支出上,明清两代遵循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设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量相对固定,以此收入履行相对固定的政府职能,然后再以临时性的收入作为补充来应付突发性支出需要。
“量入为出”在结构上体现为具体的支出项目由具体的收入项目来对应,这样为履行特定职能而进行的支出,也受到固定收入的限制。这种做法过于僵硬,特别在遭遇财政危机时不利于财政资源的集中与统一。王业键将这种做法形容为“呆板僵硬”,他说“各项开支均由法规详加规定,每项开支有特定的一笔款项……政府开支的项目和为每项开支分类拨出的金额历经数百年而毫无变动”。 对这一财政原则,瞿同祖的概括是:“每一类支出由一项确定的税费去满足;特别资金被特别指定给政府的每一特定用途。如果没有特定资金去供给某一项特定费用,官员们就不得不寻找别的途径去筹敛。”
晚清的财政转型与现代财政的建立 #
(一)晚清财政转型 #
如果没有外部危机使得财政支出大幅增长,“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不被突破,持有消极主义职能观的中华帝国就可以长期持续。到清代中期,这一条件大体都能得到满足,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结余的存在。到了清代后期(1840年以后),中华帝国遭受大规模的外来入侵,财政支出急剧增长。为了满足支出的需要,财政上必须提供充足的、富有弹性的收入。在非正式收入体系不足以应付局面之时,帝国财政不得不转向从工商业寻求收入的增加,于是帝国财政开始缓慢地向以“税收”作为主要来源的现代“税收型财政”。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中,清政府战败,军费开支与战争赔款使得财政状况立刻急转直下。比较缓慢但时间更长的财政压力有:鸦片贸易带来的白银外流;各省拖欠应上缴中央的钱粮。此后晚清政府面临的财政危机一个接一个:第二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这些危机积累起来构成了无法在原有框架内克服的制度性危机。
从相关数据看,1894年晚清中央政府统计的财政收入大概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账面上的),政府部门实际掌握的财力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账面加地方政府隐匿财政收入)。若将各级官员贪污部分算上,实际的财政负担大约是国民生产总值的6%。 即使以6%的财政负担率来衡量,这一比例也远远低于同一时期日本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超过30%)。这充分说明,与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日本相比,作为帝国的晚清国家是一个失败的征税者,不能有效地动员国内渐渐资源参与国家间的生存竞争。
晚清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军费开支、对外赔款与债务利息三大需要。越来越大的财政支出压力使得晚清政府不得不在收入方面进行主动应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结构发生变化,晚清财政也踏上转型之路。
与此同时,晚清知识分子对于财政转型也有了进一步认识,这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是对“量出为入”原则的接受 ,思想界逐渐强调财政支出的目的是担负必要的国家职能,特别是政府要为民众提供服务,并以此获取财政收入。量入为出原则的背后是对传统“轻徭薄赋”仁政理想的放弃。此时朝野上下持有的已经不是维持现状的消极主义职能取向,而转变为想法设法发展经济,调节社会的积极主义财政职能观。
第二,这一思想表现在开始将工商业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下图所示,在现实中源于商业的厘金、源于海关的关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这一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经济要转型,要从农业国转向工业国,并发展商业活动。二是政府要将财政命脉寄托于普通民众身上,因为工商业资产是流动的,其盈利水平由从业者的积极性决定,没有对个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障,工商企业就不可能有可靠的发展。
| 年份 | 田赋 | 盐课 | 厘金 | 关税 |
|---|---|---|---|---|
| 1842 | 2958 | 498 | 0 | 413 |
| 1885 | 3236 | 739 | 1281 | 1447 |
| 1888 | 3324 | 751 | 1360 | 2317 |
| 1894 | 3267 | 674 | 1329 | 2252 |
| 1903 | 3719 | 1305 | 1625 | 3053 |
| 1911 | 4810 | 4631 | 4319 | 4314 |
第三,这一思想表现在价值观上利益原则的合法化。现代国家至少通行着两大基本法则:一个是资本法则,即追求利益的增值或者经济的增长;另一个是个人法则,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构建社会秩序与政治制度。 这两大法则决定了现代国家的两大任务:追求经济增长与保护个人权利。晚清学者认识上的变化就集中表现在这两个方面。单就第二个方面而言,追求经济增长或者说追求资本的增值,这是中国接受现代资本法则的体现,表明中国开始逐步进入现代世界。资本法则的接受,又涉及社会心理层面上义利观转换的完成。
洋务运动是决定晚清国家从“重农抑商”向“重商主义”转变的关键。它不仅引进了西方先进的工业技术和组织,更为重要的是拉开了重商主义的序幕。它把工商业活动肯定为国家“自强”和“求富”的手段,于是工商业活动的地位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最终于清末新政时,重商主义经济政策最终确立。在国家层面上它包括机构组织设置、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政策调整和其他重商经济政策多个方面。它标志着中华国家的经济基础开始从农耕转为工商,中国传统“士农工商”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商人的社会地位提升。
(二)新中国现代财政的建立 #
新中国通过长期的军事斗争并以彻底摧毁旧政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财政制度也得以重构。1978年以前,在苏联“斯大林模式”的影响下,权力命令作为财政运行的唯一推动力量(计划经济),以此控制一切资源,支配一切经济活动,消灭了市场在财政运行中的使用,也消灭了一切自主交易活动的基础。国营企业成为财政活动的主体(公有制),它收集并运用几乎所有领域可能的资金。
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政府控制的国营工商企业的收入上缴,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基本经济建设(新建国营企业)和现有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政管理上权力高度集中,一切决策权都毫不含糊地归属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执行,单位(企业、机关、团体和学校)的收支政策由上级政府部门乃至中央政府决定。显然这种财政类型和税收型财政具有明显的不同,后者的活动虽存在着命令方式但高度依赖于市场的自愿交易。
以历史的眼光看,这种财政制度最为重要的成就便是使当时的政府可以汲取近1/3的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财政收入, 新中国也因此具备了必要的条件来克服近代以来的主权危机。新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造虽然消灭了资本家,但并未消除现代社会赖以维系的资本法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政制度,以更强的动力贯彻着资本法则,不断追求经济增长。
然而这种财政制度建立在国营企业缴纳的收入上,只有国营企业健康发展,这一财政制度的基础才能巩固。国营企业盈利的最可靠来源应当是企业效率的提高。但在没有独立个人,自有资本以及必要的法治环境,经济主体就不会存在有效的激励因素,企业也就不会有效率。1978年之前中国的国营企业所依靠的是大量的投入而非经济效率的提高, 这样一种低效率、高积累率和高边际投入产出率的经济增长,是无法依靠收入增加而简单地维持下来的。
1978年后的中国经济改革,国家开始放权让利,扭转了政府和企业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经济体系开始形成,以私人财产制度为基础形成的私人企业以及各种利益团体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主体。中国也逐步成为税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来自大众税收。
小结 #
本文从财政政治学的视角阐释了中国财政的历史变迁过程,结合了中华帝国的形成、发展以及向现代转型的历程来讲解财政制度变迁,呈现了财政于中国国家成长之间的历史关系。在古代“量入为出”的思想指引下,中国逐渐实现了“履亩而税”的政治理想。以“轻徭薄赋”为特征依靠于田赋的正式财政收入与受到抑制的工商活动所提供的非正式财政收入构成了帝国财政体系。这一体系缺乏稳定但缺乏必要的弹性,最终在近代外部压力下开始转型。转型结果是资本法则开始为社会大众接受,工商业得到发展,在“量出为入”的思想指导下,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大幅增加,建立起“税收型”财政制度,并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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